(2017)鲁04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佃国、枣庄市盛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佃国,枣庄市盛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佃国,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盛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北京路。法定代表人:赵崇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健,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平邑县。上诉人王佃国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盛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于王佃国提交的由枣庄盛大公司出具的收据与王佃国出具的欠条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佃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