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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大忠与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忠,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大忠,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老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7074253XR。执行事务合伙人:路绍国,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大忠与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