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田得强与永昌县江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得强,永昌县江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田得强,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永昌县江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得强与永昌县江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永昌县江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2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永劳仲裁字(2016)第75号仲裁裁决书时义务主体已不存在,故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裁字(2016)第75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