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某、李某与靳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顺,李双存,靳绍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711号原告:靳某,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云华,江川区江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某,女,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靳某1,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靳某、李某与被告靳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靳某、李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李某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征收。审判员  李月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