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胜刚与赵永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刚,赵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永红,男,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永红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永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赵永红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胜刚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