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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文凤、姜磊、余建明、王桂芳、廖恒辉、徐俊良、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文凤,姜磊,余建明,王桂芳,廖恒辉,徐俊良,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17号申请人: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台县东塔镇4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文凤,女,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申请人:姜磊,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余建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王桂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申请人:廖恒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申请人:徐俊良,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马道镇大堡村四组20号。法定代表人:彭文凤。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文凤、姜磊、余建明、王桂芳、廖恒辉、徐俊良、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文凤、姜磊、余建明、王桂芳、廖恒辉、徐俊良、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80000元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文凤、姜磊、余建明、王桂芳、廖恒辉、徐俊良、凉山州凤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