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桂芹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芹,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芹,女。被执行人张林,男。刘桂芹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林赔赔偿原告刘桂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交强险外损失下余医疗费240元,残疾赔偿金95796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620元,合计117656元的90%即105890.4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桂芹与张林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桂芹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