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国栋申请执行兰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栋,兰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蒋国栋,男,生于1954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兰万福,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蒋国栋申请执行兰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兰万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