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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雪梅,范龙辉,福建益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100156061184A。法定代表人:黄水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一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建宁县。被执行人:周雪梅,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范龙辉,男,1973年11月28日,汉族,住建宁县(系被告周雪梅丈夫)。被执行人:福建益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水南街河南西路29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10055550907A。法定代表人张忠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雪梅、范龙辉、福建益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销对周雪梅、范龙辉、福建益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30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东明代理审判员  廖元军代理审判员  刘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淑金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