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顾洪桥与张文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洪桥,张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249号申请执行人:顾洪桥,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张文凤,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勇与被执行人徐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金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