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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斌与沈秀建、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沈秀建,黄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13号原告:王海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沈秀建,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黄晓丽,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沈秀建、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5月2日以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