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斌与沈秀建、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沈秀建,黄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13号原告:王海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沈秀建,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黄晓丽,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沈秀建、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5月2日以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