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云清、天津云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刘云清,天津云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12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百兴里4-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2434E。法定代表人:石立军,总经理。被告:刘云清,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云盛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云盛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1111号天伟大厦A-1605-1607,经营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津滨泛海国际博润商务广场2栋508—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16934R。法定代表人:刘云清,总��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清、天津云盛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严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