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银全与王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全,王彦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536号原告张银全,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马勇杰,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超,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银全与被告王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银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全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