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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银全与王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全,王彦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536号原告张银全,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马勇杰,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超,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银全与被告王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银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全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