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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芳、杜洪、杜学军与孙晓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杜洪,杜学军,孙晓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杜芳申请执行人:杜洪申请执行人:杜学军被执行人:孙晓姝杜芳、杜洪、杜学军与孙晓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61.03元,权利人已领取1249.71元,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711.3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