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芳、杜洪、杜学军与孙晓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杜洪,杜学军,孙晓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杜芳申请执行人:杜洪申请执行人:杜学军被执行人:孙晓姝杜芳、杜洪、杜学军与孙晓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61.03元,权利人已领取1249.71元,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711.3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