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协振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协振,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820号原告:杨协振,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杨协振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协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协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协振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88元,由原告杨协振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