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兵一与夏万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一,夏万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661号原告:张兵一,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夏万群,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张兵一与被告夏万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张兵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兵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原告张兵一负担。审 判 长 张 盟代理审判员 李一龙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