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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兵一与夏万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一,夏万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661号原告:张兵一,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夏万群,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张兵一与被告夏万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张兵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兵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原告张兵一负担。审 判 长  张 盟代理审判员  李一龙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