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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文武与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武,林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067号原告:林文武,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林齐龙,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武与被告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武撤回起诉。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00元,计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