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文武与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武,林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067号原告:林文武,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林齐龙,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武与被告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武撤回起诉。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00元,计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