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旭、张金苹、李承彧、肖捷、王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旭,张金苹,李承彧,肖捷,王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被执行人李彦旭,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被执行人张金苹,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被执行人李承彧,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被执行人肖捷,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保安农场。被执行人王海斌,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2016)鲁1002民初38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等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斌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沈阳路**号***、***室、被执行人张金苹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青州街**号***室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询房管局、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颖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