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蒲丽与罗兀勇、罗万生、杜利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丽,罗兀勇,罗万生,杜利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4009号申请人:蒲丽,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罗兀勇,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罗万生,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协和清河11组被执行人:杜利魁,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协和清河11组蒲丽与罗兀勇、罗万生、杜利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8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蒲丽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98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其中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车辆信息、银行信息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8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8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贵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