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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饶定舟与李金有、陈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定舟,李金有,陈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民初36号原告:饶定舟,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系原告侄儿子。被告:李金有,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被告:陈翠菊,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原告饶定周与被告李金有、陈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定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有、陈翠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定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金有因欠别人钱急需归还,于2016年11月20日和原告借款90000元用于偿还别人欠款。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偿还20000元,2017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被告陈翠菊为共同还款人,同时被告将名下的财产抵押给原告。上述约定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为证。二被告和原告借款后,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也无法和二被告联系,为此,原告只有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李金有、陈翠菊经本院公告传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原告饶定周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和《收条》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李金有的事实,二被告未出庭质证,但是证据上均有二被告的签名捺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0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止,二被告用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双方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合同签订当日,双方还约定二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每月要归还,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借款当天将借款90000元现金交付给二被告。款借出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原告饶定周与被告李金有、陈翠菊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借款90000元交付给二被告,该《抵押借款协议书》已经生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二被告提前归还借款90000元。关于原告提出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发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金有、陈翠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饶定周借款9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饶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任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饶定周负担500元,由被告李金有、陈翠菊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国 伟人民陪审员 :蒋文宇人民陪审员 :李洪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凯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