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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XX平与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平,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强华,沈连富,吴根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7487号原告:XX平,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兵,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人民路500号1幢顶层。法定代表人:吴根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荆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强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连富,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被告:吴根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XX平与被告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强华、沈连富、吴根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强华、沈连富、吴根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平撤回对被告湖州嘉年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强华、沈连富、吴根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795元,减半收取16397元,由原告XX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瑞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