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汉族,1936年11月25日,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黄某2,女,汉族,1993年1月1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于向黄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2存款在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91的存款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账号:14×××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