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龙与被告张文龙、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张文龙,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第568号原告:李文龙,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石亭镇渐村道南胡同*号,身份证号:130623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龙,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一渡镇宋各庄村,身份证号:1306231978********。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一渡镇宋各庄村,身份证号:1306231976********。原告李文龙与被告张文龙、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言明半年后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依法起诉,以维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文龙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在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张文龙地址向被告张文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细,只提供到一渡镇宋各庄村,经询问村民,被告张文龙早已多年不在该村居住,并且村民均不知道其具体住址和准确身份信息。另外,在给被告张丽华送达过程中,被告张丽华述说与被告张文龙已离婚,也拒不提供被告张文龙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询问原告,原告对被告张文龙的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不能补正,本案被告张文龙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文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爱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