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舒秋田与江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田,江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464号原告:舒秋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江镇明,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舒秋田与被告江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舒秋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秋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秋田负担。审判员 叶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