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庆魁与刘俊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魁,刘俊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817号原告:沈庆魁,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被告:刘俊家,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沈庆魁与刘俊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沈庆魁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庆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沈庆魁负担。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孟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