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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政府综合办公楼101-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福建新日鲜大楼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士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讼争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条款无效,因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为了更好的查清事实,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首页注明签订地点“福建省闽侯县”。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