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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5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文丽与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丽,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晚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553号之二原告:叶文丽,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南塔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8698980D。法定代表人:袁金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漩,广州永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丽骏路22号17层(1701-1711)、18层(1801-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803507042。法定代表人:张良。被告:张晚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叶文丽诉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张晚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叶文丽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丽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张晚华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叶文丽负担。审判长  李杏仪审判员  胡剑敏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婷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