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闫国民与刘晓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民,刘晓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447号原告:闫国民,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宇,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闫国民与被告刘晓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国民负担。审 判 长 兰 晶审 判 员 杨素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