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张帅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张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56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肖香玲。被执行人张帅昌,男,汉族,1992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张帅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帅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帅昌偿还款项11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帅昌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帅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