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为浩、郑杨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浩,郑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为浩,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杨水,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刘为浩与郑阳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为浩申请执行标的额223万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合计97341.6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