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亚文与王晓刚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文,王晓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19号原告:白亚文,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2********,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海兴村*组。被告:王晓刚,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6********,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海兴村*组。原告白亚文与被告王晓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亚文要求继承其夫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的粮食补贴款款2,755.9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亲母子关系,原告之夫王宏生于2016年5月18日因病去世,其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粮食补贴款2,755.91元,其账号为6212280006302455350。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宏生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2280006302455350卡内的粮食补贴款2,755.91元及利息等由原告白亚文继承,被告王晓刚自愿放弃其应继承得份额。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