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631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某1,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2。原告系再婚。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婚后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尤其令原告所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被告酗酒,性格古怪多疑,致使原告的身心遭受重大的伤害,原告实在是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60元至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共同债务均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感情很好,没有打骂,自从有了孩子之后给家庭带来快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王某2,原告系再婚,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7年农历正月14日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放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承担的请求。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录音笔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性格不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同意离婚,被告对录音质证没有异议,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支持。为了孩子的身心××女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可定期探望孩子。原告要求放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承担的请求,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本案对此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女孩王某2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1自2017年3月开始每月承担抚养费462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直至王某2年满18周岁。被告王某1每月可探望王某2一次,原告李某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培武审 判 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兰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