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执行卢文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786号被执行人卢文选。本案在执行卢文选罚金一案中,2016年11月8日业务庭移交执行,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