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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05无锡市日升机械厂与江苏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日升机械厂,江苏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日升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尤旺村。投资人:李旭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建新,无锡市北塘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晓宇,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南通市城东镇和顺中路XXXXXX。法定代表人:张凯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日升机械厂(以下简称日升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苏020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捷欣公司应支付日升厂质保金4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捷欣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经向海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答复称捷欣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至捷欣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东镇和顺中路XXXXXX、即捷欣公司向所有权人无锡市晟斐机械制造海安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和办公室实地调查,发现该址已人去楼空,张凯杰已弃企避债。经过关联案件查询,查明捷欣公司在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涉及多起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等纠纷,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捷欣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朱 韬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