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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生龙与木垒县西吉尔镇鑫彬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龙,木垒县西吉尔镇鑫彬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39号原告:王生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民族团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木垒县西吉尔镇鑫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63000291,住所地:木垒县西吉尔镇果树园园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向彬,该社理事长。原告王生龙与被告木垒县西吉尔镇鑫彬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生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生龙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