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彭来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彭来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法定代表人:余礼广,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彭来田,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与被告彭来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债务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清偿完毕,当事人双方的讼争已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