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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格奴尔·斯特瓦地、艾尼娅·巴格奴尔等与努尔达力特·木尔达西、郭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格奴尔·斯特瓦地,艾某,比某,吾某,巴沙尔·库扎居,吾热孜卡尼·夏尔克孜,努尔达力特·木尔达西,郭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初543号原告:巴格奴尔·斯特瓦地,男,哈萨克族,1978年3月1日出生,系本县村民。原告:艾某,女,哈萨克族,2003年9月19日出生,系本县村民。原告:比某,女,哈萨克族,2006年5月22日出生,系本县村民。原告:吾某,女,哈萨克族,2007年12月9日出生,系本县村民。原告:巴沙尔·库扎居,男,哈萨克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系本县村民。原告:吾热孜卡尼·夏尔克孜,女,哈萨克自,1962年4月10日出生,系本县村民。被告:努尔达力特·木尔达西,男,哈萨克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系本县村民。被告:郭俊,男,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系本县孙扎齐牛录村乔尔盘村17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飞机场路88号,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啸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格奴尔·斯特瓦地、艾某、比某、吾某、巴沙尔·库扎居、吾热孜卡尼·夏尔克孜与被告努尔达力特·木尔达西、郭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郭俊涉嫌刑事犯罪,待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达力特·木尔达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格奴尔·斯特瓦地、艾某、比某、吾某、巴沙尔·库扎居、吾热孜卡尼·夏尔克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9元免交。审判长  程海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