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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傅鹏与梁金斌陈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鹏,梁金斌,陈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579号原告:傅鹏,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梁金斌,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陈恩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傅鹏与梁金斌,陈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