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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张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张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张林霞,女,汉族,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张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林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林霞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7号11-1号楼2单元8层31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林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