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金鑫与江国忠、李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金鑫,江国忠,李明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财保5号申请人:郑金鑫,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淑珍,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国忠,男,1964年4月14日生,司机,现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申请人:李明哲,男,1962年9月11日生,现住汪清县。申请人郑金鑫因与被申请人江国忠、李明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金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哲所有的吉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郑金鑫自愿用自有的座落在安图县松江镇新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字第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金鑫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明哲所有的吉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任海鸥名下,李明哲所有的吉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车辆所有权,扣押车辆由李明哲保管。(扣押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二、查封郑金鑫所有的座落在安图县松江镇新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查封房屋由郑金鑫保管。(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申请人郑金鑫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翠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