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丙珍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丙珍,赵德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85号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永春,总经理。被告:高丙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德刚,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丙珍、赵德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济南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