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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言明与汪晶辉、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明,汪晶辉,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847号原告:刘言明,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济源市思礼乡西宋村,现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晶辉,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张琳琳,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汪晶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言明诉被告汪晶辉、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言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刘言明负担。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