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建平与被执行人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平,尚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平。被执行人尚亚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建平与被执行人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尚亚洲归还原告白建平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以年利率24%计息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被告尚亚洲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尚亚洲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住房公积金亦被另案已提取,目前暂无履行能力。待另案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白建平意见,其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建平发现被执行人尚亚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