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委托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