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闽军与王忠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闽军,王忠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1205号原告叶闽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王忠凑,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闽军诉被告王忠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凑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闽军撤回对被告王忠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闽军承担。审 判 长 余良亭代理审判员 易 科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