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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闽军与王忠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闽军,王忠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1205号原告叶闽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王忠凑,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闽军诉被告王忠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凑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闽军撤回对被告王忠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闽军承担。审 判 长  余良亭代理审判员  易 科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