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赵双华、王楚娥、赵高华、陈国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瑞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祖。被告:赵双华。被告:王楚娥。被告:赵高华。被告:陈国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赵双华、王楚娥、赵高华、陈国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619元,减半收取计830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君审 判 员 阳 敏代理审判员 李军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