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小勇窝藏、包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勇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更2号罪犯黄小勇,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天威装饰装潢公司经营者,住江苏省兴化市。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3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泰中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黄小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泰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小勇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泰州市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黄小勇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受到三次警告处分。2014年6月11日,黄小勇再次不假外出,长期脱离监管。黄小勇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对黄小勇撤销缓刑。黄小勇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去司法部门报到以及2014年6月11日再次不假外出,长期脱离监管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勇因犯窝藏罪被宣告缓刑并交付兴化市司法局执行,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罪犯黄小勇自2014年1月20日在兴化市司法局戴南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管理规定,因不假外出、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脱离监管,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月12日、6月13日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4年6月11日,黄小勇又再次不假外出,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兴化市司法局于2014年7月4日向泰州市司法局提请对黄小勇撤销缓刑。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3)泰中刑初字第0009-2号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罪犯黄小勇,由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命令,并于2014年9月5日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4月12日20时许,黄小勇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胡埭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勇在缓刑考验期间,因不假外出、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泰中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小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小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亚平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蒋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