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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朱后元、高增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后元,高增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后元,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增道,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朱后元因与被上诉人高增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明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审查本案款项性质是否为民间借贷,如本案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后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公礼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五月二日书记员  桂梦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