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德书与王卫芹、蒋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书,王卫芹,蒋廷霞,吕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627号原告:王德书,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芹,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蒋廷霞,女,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汉山,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王德书与被告王卫芹、蒋廷霞、吕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卫芹、蒋廷霞家庭急需资金周转,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借取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16.5%,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吕汉山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此借款经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显示,被告是向东海鑫善合作社借款及提供担保。故原告王德书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