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某楠与任某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楠,任某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57号原告:陈某楠,男。被告:任某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楠与被告任某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楠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